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,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,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,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《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(2021-2024年)》精神及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工作人员接待药品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用仪器设备、信息化建设、基本建设等宣传、推广的人员(统称“医药代表”)。工程安装维修人员、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。接待其他来院推销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三条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,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,纪委负监督责任,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。
第四条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工作人员接待程序和方式。
1.预约登记。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《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》填写后分别转发药剂科、后勤服务部、设备物资部等部门进行来院预约登记。
2.接待审批。药剂科、后勤服务部、设备物资部等相关部门将预约表交纪检监察室备案,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,明确时间、地点、接待部门及人员。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,相关职能科室需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。
3.规范接待。接待部门应当按照“三定三有”即“定时定点定人”“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”要求进行接待。接待时间为每周三下午,接待地点为医院各会议室,接待人员原则上须3人在场,包括分管院长、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(主任、副主任)一名、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(主任、副主任、护士长)一名或者医生(护士)一名。职能科室应对其身份进行复核,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,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,并经纪检监察室审批同意,否则取消接待。接待时由职能科室做好记录,纪检监察室随机抽查流程与记录。严禁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,擅自在院内与医药代表接触。
第五条 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院内拜访工作人员或开展学术推广、商业推广活动,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院从事上述活动的,需经医院纪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。未经允许,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院内开展业务活动。
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实地、监控巡查。在规定时间、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、统方等违规行为的,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。
第七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,不得以任何名义、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(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)给予回扣,不得委托技术人员、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,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。
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,一经发现,由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、科室负责人,全院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,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;涉嫌严重违纪的,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九条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、推广等违规行为,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,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;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,将其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,医院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、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。未付款项延后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。
附件
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
年 月 日
医药代表预约登记 | 单位名称 | ||||
姓名 | 性别 | 身份证号 | 联系电话 | 邮箱 | |
来院事由: | |||||
职能部门 意 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 ||||
分管领导 意 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